一、视力残疾
(一)白内障复明手术
2016年“百万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工程”市本级配套项目,救助对象为钦州市城区范围(含钦南区、钦北区、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三娘湾旅游管理区)户籍的农村贫困白内障患者。按照每例白内障复明手术补助800 元的标准,结合有关医疗保险等医疗救助减免政策,实现贫困患者免费手术。
(二)低视力者辅助器具适配及服务
为视力障碍者适配放大镜、助视器、望远镜、盲杖、盲用手表、盲人听书机、盲人电热水壶等辅助器具。
二、听力残疾
(一)贫困聋儿助听器项目
救助对象:为经卫生部门确诊有听力障碍,精神、智力及行为发育正常的聋儿;年龄0-6岁;符合条件的城乡有康复需求的贫困聋儿,其中有限自助城乡低保家庭的贫困聋儿。
救助标准:为受助儿童提供2台全数字助听器,每年助听器调试不少于2次,耳模每半年评估一次,电池每日自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更换耳模和电池。
康复训练:提供功能评估,至少提供2次听觉、言语康复能力评估(适配前1次,适配后1次)。根据评估结果,提供不少于一学年(10个月)的康复训练,全日制康复训练每天单训不少于30分钟,小年龄或入普幼等非全日制康复训练的儿童,每周单训不得少于3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
(二)聋儿人工耳蜗项目
救助对象要求:
—年龄:0-6岁。满足以上年龄段聋儿康复需求的基础上,可对7-17岁(不满18周岁),经听力语言康复后,已进入普通学校就读的语前聋患者及18岁以内的语后聋患者予以资助;资助数量:不超过总数的15%;资助条件:经专家组评估符合人工耳蜗植入条件。
—听力损失为重度聋以上,佩戴助听器康复效果不佳,医学检查无手术禁忌症,双侧耳蜗及内听道结构正常、无蜗后病变,精神、智力及行为发育正常。
—家长对人工耳蜗有正确的认识和适当的期望值;家庭有能力配合并保证受助人在定点康复机构至少接受一年的康复训练。
—同等条件下,优先救助贫困家庭聋儿。
救助标准:
单耳佩戴人工耳蜗;第一年调机不少于3次,之后每年调机不少于1次。
康复训练
提供功能评估,至少提供2次听觉、言语康复能力评估(适配前1次,适配后1次)。根据评估结果,提供不少于一学年(10个月)的康复训练,全日制康复训练每天单训不少于30分钟,小年龄或入普幼等非全日制康复训练的儿童,每周单训不得少于3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
(三)广西贫困成人残障者康复工程助听器项目
救助对象是16周岁以上,经检测确诊为中度以上(含中度)听力障碍且有佩戴助听器需求的农村听力障碍持证残疾人。优先资助贫困家庭就业年龄段的残疾人。由自治区财政补助,为每名受助残障者提供以下资助:1、全数码助听器2台、助听器专用电池100粒、干燥保养配件1套,购置费用4500元;2、提供一年500元的康复训练指导补助费,包括助听器验配、制作耳模、调试评估、后续跟踪服务及交通补贴等项费用。
三、肢体残疾
(一)儿童辅助器具适配及服务
服务对象是0-6岁的肢体残疾儿童,根据评估结果选择适配基本型假肢、矫形器、轮椅、助行器、坐姿椅、站立架等辅助器具,提供使用指导等。
(二)脑瘫儿童项目
服务对象要求
符合条件的城乡有康复需求的贫困脑瘫儿童,其中优先资助城乡低保家庭的贫困脑瘫儿童,年龄不超过7岁,诊断明确、有康复需求、身体状况稳定、家庭成员配合(其中优先安排能长期坚持家庭康复训练者)的脑瘫儿童。
市定点康复机构—钦州市妇幼保健院。
提供功能评估(含运动功能、语言、日常生活、社会参与能力等)、康复训练包括维持关节活动度、增强肌力、语言训练、日常生活训练、社会参与能力训练等,根据评估结果,每年训练时间不少于10个月,全日制康复训练每天单训不少于30分钟,小年龄及入普幼等非全日制康复训练的儿童,每周单训不少于3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
(三)广西贫困成人残障者康复工程假肢/矫形器项目
受助对象范围
城乡持证贫困成人下肢残障者。优先安排边境地区、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及自治区精准扶贫开发重点县的贫困下肢残障者,并优先照顾有就学就业需求者。
(四)各类辅助器具适配项目
贫困重度残疾辅具、就学就业辅具适配项目:为各县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供高靠背轮椅、护理型轮椅、坐便椅、助行器、拐杖等辅具适配服务。
四、智力残疾—“国家彩票公益金”智力残疾儿童救助项目
服务对象0-6岁智力障碍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在钦州市残疾人康复中心,提供功能评估(含认知、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能力等),康复训练包括认知、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能力训练等,根据评估结果,每年训练时间不少于10个月,全日制康复训练每天单训不少于30分钟,小年龄及入普幼等非全日制康复训练的儿童,每周单训不少于3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进行项目康复训练时需要家长全天陪同上课。
五、精神残疾
(一)孤独症儿童项目
服务对象0-6岁孤独症儿童,提供功能评估(含言语沟通、社交能力、生活自理等),康复训练包括认知、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能力训练等,根据评估结果,每年训练时间不少于10个月,全日制康复训练每天单训不少于30分钟,小年龄及入普幼等非全日制康复训练的儿童,每周单训不少于3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进行项目康复训练时需要家长全天陪同上课。
(二)精神病服药市本级配套项目
资助条件
救助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1)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登记在册的贫困精神病患者;(2)经具有资质的精神科医师 确诊,目前确实需要服用药物的精神病患者;(3)患者本人或法定监护人自愿申请并同意接受救助。
符合上述条件者中,持有残疾人证者优先安排。
救助原则:(1)面向贫困精神病患者;(2)在限定补贴额度内,对患者门诊服药自付部分费用给予补贴。
资助标准:每人每年500元的标准,其中基本检查和服用基本治疗药品的补贴450元,病人筛查、输送及下乡送药交通费、业务培训、“医疗救助卡”印制等补贴50元。
六、部分农村重度残疾人新农合补贴工作
补贴对象部分农村重度残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户籍或居住证;
2.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3.残疾等级为一、二级;
4.已缴费参加新农合;
5.没有享受过新农合奖励、扶持、救助政策补贴。
上述奖励、扶持、救助政策分别是指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政策、陆地边境地区0—20公里范围乡镇农村居民参加新农合个人缴费政策等。
补贴标准
部分农村重度残疾人参加新农合按个人缴费部分金额的60%给予补贴。各市、县(市、区)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自治区确定补贴标准的基础上提高个人缴费补贴标准,提高标准所需资金由当地政府自行解决。
七、“贫困青光眼治疗工程” 市本级配套项目
本项目的救助对象为城区(含钦南区、钦北区、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三娘湾旅游管理区)范围内户籍的农村贫困青光眼患者。按照青光眼手术补助1500 元/例的标准,结合有关医疗保险等医疗救助减免政策,为贫困青光眼患者实施手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