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快递运卖香烟,犯非法经营罪获刑
重庆永川市的一男子陈某未获烟草专卖许可,和员工吴某通过利用网络营销方式与他人交易并邮寄发货,非法经营香烟违反国家法律禁止性规定而被公诉。近日,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吴某犯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陈某、吴某系老乡,2015年下半年,大来远的从重庆永川市来到钦州做生意,但两人从事的并不是正经职业,而从事的是贩卖非法香烟生意,陈某系老板,每个月给3000元外加提成给吴某帮做工,陈某主要负责进货和送货,吴某主要负责日常香烟贩卖联系和收钱等工作。经过群众举报,2016年12月1日下午,钦北公安分局治安大队联合钦州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在陈某、吴某租住处将两人抓获,同时抓获上门购买香烟的王某、闻某以及上门收快递的快递员高某,当场在两被告人租住处及某快递公司的二楼仓库缴获陈某存放的非法香烟78个品种共2245条。经清点,所缴获的非法香烟共44.9万支。
钦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吴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而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非法经营罪。陈某通过给工资和提成的方式雇佣吴某帮其销售非法购进的烟草产品,在共同犯罪中,陈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吴某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两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庭审时自愿认罪,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两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及社会危害程度,可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理评析:
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225条的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本案中,两被告通过利用网络营销方式与他人交易并邮寄发货,非法经营香烟违反国家法律禁止性规定,据此,法院结合其犯罪事实及悔罪表现等,作出相应判决。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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