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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8 16:10 来源:市司法局 字体: 【打印文章】

  结伙抢劫冻牛肉,三名男子被判刑 

    

  三名男子伙同他人到二级公路一起抢劫运输冻货的车辆,并预想把抢得的冻牛肉低价销售获利,货还没有销售已被运输冻货的司机通过车辆GPS导航轨迹找回了冻肉,最终,三名男子也难逃法网,受到了法律的严惩。近日,钦北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农某、黄某东有期徒刑各4年6个月,并各处罚金1万元;判处黄某桂有期徒刑各2年,并各处罚金0.5万元。 

  三位男子年龄在27到30岁之间,小学文化,无业人员,其中黄某东因曾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5个月,于2015年4月30日刑满释放。 

  2017年9月18日,农某、黄某东以及陈某、郭某(另案处理)等人在钦州市钦北区大寺镇一家宾馆经商议,决定密谋去到防城港市防城区往钦州市钦北区大直镇方向二级路拦截那些拉冻货的面包车,并由农某对共同抢劫作分工安排。接着,农某驾驶一辆租赁的五菱宏光面包车搭载陈某、郭某、黄某东等人去到钦州市钦北区大直镇上购买口罩、头罩、鸭舌帽、透明胶布等工具。当天晚上10时许,农某、陈某、郭某、黄某东等人驾车从大直镇出发去到防城区滩营乡接上黄某桂,让其一同去抢劫拉冻货的面包车。 

  次日凌晨1时左右,农某等5人驾车行至大直镇屯笔村委屯岸村的二级路段的一个斜坡处。当农某、陈某、郭某、黄某东、黄某桂等人看见有很多拉冻货的面包车经过后,便决定拦截面包车进行抢劫。于是,农某驾驶面包车上前超车,将被害人蓝某驾驶的面包车拦截停(车上有63件冻牛肉)。蓝某被截停后,农某带上口罩、手持疑似自制枪支,陈某、郭某、黄某东、黄某桂等人带上口罩、手持铁水管,然后一同下车走到蓝某的面包车旁边,威胁蓝某下车。蓝某因害怕被伤害到而被迫下车。随后,农某负责驾驶的面包车停靠在路边,黄某东负责将蓝某押上农某的面包车。蓝某在车上被用一个黑色头罩套在头上,双手被用透明胶带绑住,身上的一部苹果6手机被抢走。接着,陈某、黄某桂、郭某等人继续以同样的手法,将被害人王某驾驶的拉冻货的面包车截停(车上有61件冻牛肚),并威胁王某下车。王某被迫下车后,陈某将王某押上农某的面包车。在车上,王某被用透明胶带绑住双手及戴上头罩。抢劫得手后,农某负责驾驶蓝某的面包车,郭某、黄某桂负责驾驶王某的面包车一起去到大寺镇将抢劫到的冻牛肉、冻牛肚藏在农某预定租用的仓库内。农某、郭某、黄某桂藏好冻货后,将被害人蓝某、王某的面包车开到钦州市钦南区黄屋屯镇大显村委至下那谭村路段停放。 

  经农某电话联系后,黄某东、陈某等人驾驶农某的面包车押送蓝某、王某送到停放车辆的地点,为防止被抢司机开车追赶,起先被告人黄某新等人已将前轮车胎气放掉,然后让蓝某、王某下车去各自取车。之后,农某等5人一起驾车逃离现场。过后,蓝某、王某等人通过车辆GPS导航轨迹去到大寺镇的库房将被抢劫的冻货找回来。 

  经物价部门鉴定,蓝某被抢劫的63件冻牛肉价格为人民币3.78万元,被抢走的苹果6手机价格为人民币4308元。王某被抢劫的61件冻牛肚,价格为人民币2.93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农某、黄某东、黄某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和累犯等情况,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法理评析: 

  我国刑法第263条规定,犯抢劫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农某、黄某东提出抢劫犯意,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本案的主犯,依法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黄某桂受他人邀集参与抢劫犯罪,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本案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东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黄某东、黄某桂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被抢劫的全部物品被害人已追回,依法可从轻处罚。三被告人犯抢劫罪的量刑档次依法应在3年以上10年以下的幅度内量刑。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作者: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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