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桂政发〔2012〕74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老年人社会福利制度,切实做好高龄老年人补贴发放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发放范围
对持有本市户籍且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老年人发放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
二、发放标准
(一)80—89周岁的老年人按每人每月2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
(二)90—99周岁的老年人按每人每月6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
(三)100周岁以上(含100周岁)的老年人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
(四)高龄生活补贴与其它待遇可同时享受,在核定低保、低收入居民等困难群体时,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
三、资金来源
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经费由县区政府(管委)统筹解决。
四、发放管理
(一)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发放实行属地管理,各县区负责制定具体管理办法,要严格按照个人申请、村(居)委会调查核实、镇(街道办)审核、县(区)民政局(老龄办)审批的程序,实行三级审批、三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县(区)民政局(老龄办)审批后,每月10日前将名单送县(区)财政局、社保部门,每月20日前由县(区)财政局拨付资金到县(区)社保部门,县(区)社保部门连同养老金一起发放。
(二)对享受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人员死亡、外迁的,村(居)委会应负责于10天内上报公安部门(基层派出所)和民政办,再由民政办上报县(区)民政局(老龄办),从次月起停止发放补贴。
(三)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资金一律通过金融机构采取社会化发放,各地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进一步核实高龄老年人有关情况,建立健全高龄老年人个人档案和老年人基础数据库。坚持动态管理、分类发放高龄补贴,确保不漏发、不错发。
(四)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要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杜绝乱发、套取、挪用资金等现象发生,确保资金使用合理规范、专款专用。
(五)各县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补贴标准,城区(含钦南区、钦北区、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执行统一标准。
(六)各县(区)执行标准不得低于本方案规定的补贴发放标准。
五、本方案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