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行政机关依申请 公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备案制度 (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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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备案制度(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因所申请公开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行政机关答复信息申请人不予公开的活动。 二、备案程序 各级政府认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的,应填写《行政机关答复信息申请人不予公开政府信息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经本级保密工作部门审核,分管负责人签发后报送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备案。 各级部门认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的,应填写《备案表》,经本机关保密工作机构审核,分管负责人签发后报送本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备案。
三、备案内容 (一)不予公开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标题、文号、密级、生成日期。 (二)不予公开理由。 四、备案复核 申请公开人对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提出复核申请的,由各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对《备案表》审核,经审核后发现其中含有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会同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复核,复核后认为确实含有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责令行政机关公开该信息。 五、备案时间 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实行每季度一报,在每季度末最后一个工作周完成备案工作。 六、附则 政府派出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予公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备案工作,适用本制度。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通信、邮政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不予公开依申请公开信息的备案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 七、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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